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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取消“已实施预防性消毒”申报项目。 二、实际进境货物的“启运日期”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管理的,不再必须填报“启运日期”;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22年第88号公2023-02-23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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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2023-02-09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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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1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且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8日起,取消入境人员全员核酸检测,所有入境人员均需向海关申报入境前48小时内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海关对健康申报正常且口岸常规检疫无异常的入境人员,放行进入社会面;对健康申报异常或出现发热等症状的入境人员,根据排查情况实施分类处置。 二、相关省(自治区)按2022-12-30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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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2号(关于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以下简称第33号公告)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有关规定,现就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过货物渠道进口电子烟按照第33号公告规定的税则号列征收消费税,其中“不含烟草或再造烟草、含尼古丁的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进口商品编号应填报24041200.00、“可将税目24041200所列产品中的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设备及装置,无论是否配有烟弹”进口商品编号应填报85434000.10。2022-11-04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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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1号(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为加强海关税收征管,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现将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制发税款缴纳通知并通过“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平台推送至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依法缴纳税款;采用汇总征税模式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依法缴纳税款。未在上述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纳税2022-10-20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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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扎实成效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全国海关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紧扣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海关进出境知识产权保护职能,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协作、深化改革创新,2022年一季度,共查扣侵权嫌疑货物10220批次,涉及货物2851万件。 一、持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在海关总署的领导下,全国海关突出重点专项整治,持续开展打击侵权专项行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龙腾行动2022”,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商品,尤其对进2022-04-28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