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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71号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二日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国家经济贸易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2014-01-07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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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扩大国际贸易,规范和促进保税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国际自由贸易区通行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综合性对外开放的特定经济区域。 第三条 保税区主要发展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加工贸易、仓储物流、高科技和技术先进工业,相应发展货物运输、商品展示和销售以及金融等业务。 第四条 投资者在保税区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爱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保护。 保税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14-01-07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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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号2011年12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以第12号令联合公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以下简称《外资目录(2011年修订)》,详见附件),并规定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月30日起,对属于《外资目录(2011年修订)》鼓励类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海关总署公2014-01-07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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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地区试点。现公告如下: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试点期间,试点地区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见附件,以下简称试点法规),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2014-01-07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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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外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第三条 从事对外贸易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应当一致。 第四条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 国家外汇2014-01-07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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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转变发展方式合作备忘录标签: 发布时间:2011-07-14 关于印发海关总署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 发展方式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批复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海关总署和省人民政府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推进2014-01-07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