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5号
发布时间:2014/1/7 16:13:35 阅读量2433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1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1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标准表》,见附件2),修改了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香港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对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9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所列的“冷冻的橙汁”(税号2009.1100)、“非冷冻的,白利糖度不超过20的橙汁”(税号2009.1200)、“白利糖度不超过20的葡萄柚(包括柚)汁”(税号2009.2100)及“混合水果汁”(税号2009.9010)等货物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